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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
来源:原创    
发布时间:2020-01-21    查看次数:102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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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我们作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上市公司”、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根据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、《公司章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本着认真、负责的态度,基于独立、专业的判断,对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:

一、关于向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
1、为加强公司在大健康产业领域的布局,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,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按照持股比例 40%向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云南白药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清逸堂”)增资 4,000万元,以再造清逸堂产业基地,实现产业扩能升级。
2、因清逸堂股东陈发树先生持有清逸堂 25%股份,是清逸堂的大股东,陈发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陈焱辉先生任清逸堂董事。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新华都”)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25.14%的股份,是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,陈发树先生是新华都的实际控制人。根据《股票上市规则》相关规定,陈发树先生、陈焱辉先生为本公司关联自然人,本次同比例增资清逸堂构成关联交易,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,不需报股东大会审议。

3、本次关联交易是按照“自愿、公平、互惠、互利”的原则进行,符合公司的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,同意按持股比例 40%向清逸堂增资 4000 万元。
4、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不存在损害公司、其他非关联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。
基于以上情况,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,由于属于关联交易和关联事项,董事会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。
 
独立董事:尹晓冰、戴扬、张永良
2020 年 1 月 2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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